2005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共同发布了《国防专利条例》,该条例自本年的11月1日开始实施。国防专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于:
一、国防专利的对象仅限于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二、国防专利在保密性方面比较严格;
三、国防专利及其申请权不得向外国(包括个人和单位)转让;
四、国防专利及其申请权经过批准可以向国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但应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
五、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工作,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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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介绍国防专利的特殊性
2005年九月十七日,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共同发布了《国防专利条例》,该条例自本年的11月1日开始实施。国防专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于: 一、国防专利的对象仅限于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二、国防专利在保密性方面比较严格; 三、国防专利及其申请权不得向外国(包括个人和单位)转让; 四、国防专利及其申请权经过批准可以向国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但应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 五、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工作,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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