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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铃业务起纠纷 两家公司上公堂

[日期:2006-09-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3年12月,某文化艺术公司与汤潮达成协议。约定,艺术公司有权销售汤潮所属的影音资料,并许可在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通道和平台上使用。2006年2月,某文化传播公司将汤潮的歌曲《狼爱上羊》的彩铃业务以“独家”的形式授权给某影视传播公司经营。艺术公司认为,传播公司的行为严重阻碍了艺术公司对《狼爱上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艺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4月28日9时,在第一中级法院第19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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