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云萍认为,《忏悔无门》一书属原告与王春元共同创作而成,且书中主要内容由原告一人撰写。该书出版后,作者署名为王春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者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第二被告明知《忏悔无门》为原告与王春元共同创作,仍以王春元为唯一作者出版该书,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者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严重侵犯。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共计586318元。
原告刘云萍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春节前后,王春元曾邀其合作撰写传记,并反复表示合作诚意,提出“共同署名,利益均分”,原告应允。出于对王春元的信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期间,原告与王春元多次对李春平进行采访。其间,由于王春元不能熟练使用电脑写作,为保证成书时间和故事的连贯性,他提出由原告撰写主要内容,并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之后,原告与王春元、吴海燕(诉争作品责任编辑)等多次会面对稿件进行修改、编辑。2005年11月,王春元提出签订合作写书约定书,并向原告出示了一份他拟定的协议书,将原告在合作中的定位为“辅助写作”,原告当即表示不能接受。于是,王春元让原告重新拟定协议书,协议拟定后,王春元提出删除协议书中关于个人具体协作数量的内容,念及朋友情分,原告予以同意。但是,王春元却提出等书名确定后再正式签订该协议。2006年4月,原告从责任编辑吴海燕处得知,王春元已对书稿中大部分人物的名字进行改动。原告遂于长江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中心取得联系,递交了要求撤回独立创作书稿的函。当时该出版社的策划金丽红承诺,不搞清著作权不会出版。然而,2006年6月13日,王春元与长江文艺出版社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由王春元已定名为《忏悔无门》的出版物,署名为王春元,每册售价26元。经与原告撰写的手稿比对,该书除将原稿中部分人物的名称进行调整外,故事框架完全相同,而且通过仿写、改换人称、措词等方式对书稿进行了歪曲和篡改。《忏悔无门》实际字数为24万,直接利用原告的文稿多达22万字。
原告认为,以李春平先生的部分生活经历为框架的出版物《忏悔无门》,属于文学创作,而其本人才是《忏悔无门》出版物的主要创作者,两被告的行为已对其著作权构成了侵权,且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