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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护:海关总署对备案联系人有哪些规定?

[日期:2006-07-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答:备案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的人员。备案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

备案联系人不仅应当负责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和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备案联系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       应当在境内。这里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二)       必须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

(三)       每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有12名联系人。如果联系人过多,可能会造成和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       联系人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些侵权人通常在晚上甚至深夜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别以便决定是否中止放行货物,有时需要在备案联系人正常工作时间外得到其配合。所以,备案联系人对随时给予海关配合应当有心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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