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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职务发明 理应返还企业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杭州中邮塑胶电器公司

    1999年年初,杭州中邮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邮公司)得知,竞争对手杭州旺达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旺达公司)正准备对本公司的“多孔通讯管”产品提出侵权指控。中邮公司调查得知,原在本公司从事过技术、销售的杨某,1997年7月不辞而别去旺达公司任职,并于同年11月为旺达公司(以自己为设计人)申请4项“多孔通讯管”外观设计专利。在查找了大量证明杨某在原公司领取工资,其人事档案至今仍在原公司,中邮公司1996年4月提出研发“765型梅花通讯管”任务和任命杨某为技术部副经理等的资料。最后提出杨某的专利方案来自本职工作系职务发明的观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旺达公司和杨某将四项专利权返还中邮公司。一、二审法院均予采纳,1999年12月作出专利权返还中邮公司的判决。

    引发本案的漏洞是,已经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不及时申请,被他人钻了空子。如果旺达公司在杨某离职1年以后再申请专利,那么本案事实再有力,专利权也难以归还中邮公司了。这确实应该引起企业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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