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当庭宣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1年3月20日,专利权人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绍兴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傲气”和“小傲气”系列油烟机侵犯了其“排油烟机(深斗式)”外观设计专利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组,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此案从起诉起到宣判不足20天,审理速度之快为知识产权案件所罕见。
在注重办案速度的同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重案件审理质量。在外观设计产品的相近似判断上牢牢抓住“整体观察、设计要部判断为主”的原则,在判决书中充分说理,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具有较高的审判质量。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其生产的“傲气”和“小傲气”油烟机与原告专利设计不同,不构成侵权。理由是:开关面板形状、照明灯形状、油杯设置有差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合议认为:尽管被告生产的两系列油烟机与原告专利相比存在以上不同,但是这两种油烟机与专利视图在主要部分及整体造型上相近,即正面均为长方形垂直弧形面板,底部镶边,开关面板位置相同,油烟机的集烟空间均为上小下大的深斗式,顶部装有集烟口,在视觉上与专利视图无重大差异,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的注重力会发生误会。故“傲气”、“小傲气”油烟机均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效率、高质量的审判工作,展示了司法机关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