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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被动为主动“反诉”专利无效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案 情:

  广东顺德光大气具厂曾经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续四次当被告,先是广东康宝电器厂告其侵犯消毒柜的外观专利(和解结案),一是万和集团告其热水器外包装侵犯专利权(和解结案),接着南海一家企业到专利管理部门告其一款电热开水瓶近似侵权(和解结案),最令光大头痛的是南海立昌厂告其电热水瓶侵犯立昌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光大厂在一年4次做被告中醒悟过来,一方面下决心开发研制自己的新产品,而且开发新产品之前一定要检索专利文献,避免所开发的新产品与他人的专利产品近似或雷同而构成侵权。先后共申请了十几项专利。

  南海立昌厂诉光大石油气具厂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请求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措施,索赔一百万。光大厂在规定的15天答辩期内,没有急于答辩,而是吸取以往教训,首先广泛收集已有技术,及时“反诉”该专利无效,并要求法院中止诉讼。原告则依据以往与其他厂家发生诉争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作出侵权判定,专利得以维持为理由,认为不能中止诉讼。被告据理力争,认为原告的外观专利已是公知技术,丧失新颖性,而且提供了新证据,并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应当依法中止诉讼。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点 评:

  光大厂不急于答辩,而集中精力“反诉”专利无效的应诉策略是完全正确的。为寻求新的证据,该厂通过检索专利文献掌握了足以推翻原告专利的大量原始资料,为胜诉奠定了基础。

  及时要求法院中止诉讼,避免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影响生产与销售,同时开发新产品申请自己的专利,万一“官司”败了,也不致于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这一应诉策略确有独到之处。
  以新的理由或证据去“反诉”曾经作出维持决定的专利,这一决策也是很重要的,如果以与他人相同的理由再次“反诉”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那么,其后果不想而知,15天答辩期一过,“光大”将没有权利再次要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照开庭,照判决,照执行,对被告是十分被动与不利的。

  一方面用已有公知技术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另一方面可用已有技术作为抗辩的证据。

分析讨论:

  实用新型与外观专利未经实质性审查就可授予专利权,因此当遇到被告侵犯他人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权时,被告首先应考虑“反诉”专利无效,如果专利意识更强一些,在他人未起诉之前就应有针对性地收集有关证据,做好“反诉”专利无效的准备。光大石油气具厂在多次做被告后,提高了专利意识,聘请了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律师,且事先有所准备,确保了能在15天内提出新的证据“反诉”原告的专利无效。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又要保护非专利权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不能让本不应成为专利的所谓“专利”去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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