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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优秀案例简单评说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实施例不能限制专利保护范围

  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一种“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适用“等同原则”判决专利侵权的案件。本案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原告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以将专利中固定盲板和导向为一体的导向板一个技术特征,分解成分别进行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作拖板两个技术特征相替换,属于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是专利技术的最佳实施方案,不是专利技术的全部内容,实施例不能用来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

                     实用艺术品受保护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有3种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其余50件具备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英特莱格公司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第一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模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及合理的诉讼支出1.7017万元;第二被告已履行了必要的进货审查手续,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其应负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

                    滥用他人商标也侵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天津港田集团公司、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YAMAHA”、“VISION”商标侵权纠纷案,是我国在入世后较有影响的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人民法院对在产品描述性说明中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购买他人带有侵权标识的零部件组装为自己产品、在产品零部件上滥用他人注册商标、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品目录上标明使用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零部件而实际未使用等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万元。

                   他人驰名商标不能作域名使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认了“杜邦”商标为驰名商标,进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支持了杜邦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注册使用的“dupont.com.cn.”域名的主张。

                      不当授权也侵权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市场竞争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规定和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在商品上使用“报喜鸟”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与商誉损失50万元及其它合理费用。

                     擅用他人网页酿侵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对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经营过程中,使用与他人独创制作的网站频道页面主要部分相同,从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不同经营者的服务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

                  被判侵权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侵犯“登海9号”玉米品种权纠纷案,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登海9号”玉米品种权,被告未经许可,生产繁殖该杂交品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万余元。(东 川)

(上述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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