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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知事物的确认和验证不享有发现权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1992年8月,患者鲍某至医院就诊,原告邱维勤经查阅文献、活肌电镜检查,最终确诊鲍某所患疾病为罕见的“良性先天性肌营养不良症”(BCMD)。此前,该病例曾在北欧白色人种的两个家族中被发现并报道过,国内无相同病例报道。而被告侯辉光却通过冒领电镜拍摄底片、篡改住院病例、撰写并发表文章等方式,宣称自己是首例BCMD的发现者。据此,原告邱维勤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发现权的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发现权是指公民在科学研究中,由于阐明了前人未知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发现权的客体应当排除对已知事物性质、现象、规律等重复性及验证性确认。邱维勤对患者鲍某病例的诊断属于验证性确认,不构成法律上的发现,其行为不享有发现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邱维勤的诉讼请求。

  邱维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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