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一直以来是一个颇为敏感和有争议的话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经常感到难以把握评判的尺度或与其他问题相互混淆。
首先以一件中国专利申请为例,阐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所具备的一些特点。该专利申请涉及一种指纹识别型门锁操作的控制方法,其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一种门锁驱动控制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登记具有作为主用户优先权的房门用户,其中,除主用户之外的其他用户的登记和功能性操作都要经过主用户的许可;以及通过提供具有一定数量功能键的、位于房门内部的内部按键键盘和具有一定数量数字键的、位于房门外部用于输入PIN号码的外部按键键盘,当用户的PIN号码和指纹与系统存储器中存储的PIN号码和指纹相匹配时,从外部打开和关闭房门。
此外,说明书中公开了该指纹控制系统的装置,包括指纹识别窗1、光学镜头2、可编程逻辑装置3,CPU 4、闪存5、DRAM 6、连接口7、内部按键8和外部按键9等,以及该控制方法的流程图(略)。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当前所述的步骤只是一种人为的指示及其可达到的结果,这样的描述仅是一种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识别、判断和控制操作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综上所述,上述控制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按照审查员的观点来看,上述权利要求似乎应当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中的“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
笔者认为:
第一,本发明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即提供了一种双重安全门锁系统,其禁止一般用户在门外对系统设置进行改动,并需经过主用户的授权才能登记。
第二,本发明采取了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的第一步中,首先要“登记具有作为主用户的PIN号码和指纹的优先权用户的PIN号码和指纹”。 从表面上看,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指纹登记步骤(即,指纹的输入)确实需要依赖于人的操作。但是,该登记步骤的作用是为系统引入必要的初始参数(相当于“输入一初始信号”)。况且,这种输入过程不需要参与者的抽象思维或主观意念。而且,该输入步骤不依赖于特定人。换句话说,即使由不同的人输入不同的指纹参数,也不会对该方法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另外,人的参与只体现在输入PIN号码和指纹,而其余步骤无一不依赖于门锁驱动装置来实现。换句话说,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是由机器而不是由人来完成的。举例来说,PIN号码存储在系统存储器中,而判断指纹是否匹配的步骤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加以控制。虽然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具体的源程序,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控制方法的流程图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能够编制出实现本发明目的所需的程序。因此,上述方案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的抽象思维和主观意念,而是借助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的。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驱动门锁采用了这样一种技术手段:提供内部按键键盘和外部按键键盘,比较和判断用户的PIN号码和指纹是否与系统存储器中存储的PIN号码和指纹相匹配,因此应当被看作是一种技术方案。
第三,本发明取得了技术效果,即实现了双重安全门锁系统,提高了门锁的安全性。在这一发明中,指纹识别锁是基于主用户的许可(即通过将当前的主用户的PIN号码和指纹输入到门锁系统中并与先前输入的主用户的PIN号码和指纹相匹配)来控制的。另外,功能键的操作是在房门的内部进行的,只有当指纹和PIN号码与系统存储器中存储的指纹和PIN号码相匹配时,房门才会从外部打开,进而实现双重安全的门锁系统。
综上所述,本发明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了技术效果。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引言部分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包括数学方法以及一切属于以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为特征的非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技术性不依赖于人的抽象思维、主观意念或者感觉,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笔者认为,本发明实际上属于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2节关于“可授予专利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指出:“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具体来说,本发明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所规定的“用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因此可被授予专利权。
当然,按照审查指南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特殊规定,目前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显然还不够详细和完善,从形式上还不能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彻底划清界限。因此,建议申请人按照流程图中所公开的步骤,在权利要求中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
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区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时,应以“技术”二字为核心。凡是对现有技术作出了技术上的贡献的发明创造,都可以成为专利保护的客体。相反,如果该方案不是“技术”的,则不能得到保护。
(陆 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