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诉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潘瑞克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潘瑞克中心被仿冒困扰
2003年1月2日,潘瑞克中心控告金天坛公司仿冒了自己巧克力派和鲜奶油派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的原告潘瑞克中心是西班牙潘瑞克集团在华第一家合资企业,已经成为北京和天津地区烘焙食品的领先企业。
2001年11月,潘瑞克巧克力派、鲜奶油派等派类食品投放中国市场,取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2002年11月份,潘瑞克投资1500万人民币购买了一条专门生产派类食品的生产线。可到了2002年岁末,潘瑞克却了解到一个令其震惊的消息:自己的产品被仿冒了。而且不论是从外包装,还是从产品内外的登记,都几乎一模一样。而生产仿冒产品的企业就是金天坛公司。
2002年12月18日,潘瑞克中心从北京海淀某商店购买到金天坛公司生产的“绿伞”牌巧克力派和鲜奶油派,并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该事实进行了公证。
随后不久,潘瑞克中心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包装、包装盒和相关材料;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
针对潘瑞克中心的指控,被告金天坛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的涉案产品并非知名商品,该产品上市时间短,消费者知之甚少,而被告的绿伞派系列产品早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的知名商品;第二,被告产品的包装装潢系设计使用在先,且已就该包装装潢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潘瑞克巧克力派并非知名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告主张的涉案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被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潘瑞克中心生产的潘瑞克牌巧克力派、鲜奶油派投放市场后,被告生产涉案产品之前这一期间,潘瑞克中心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虽然该中心针对该企业和其他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但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知名度;且该中心提供的有关涉案产品销售额的说明并不能证明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关该中心为纳税十强等奖杯和奖牌也不能直接证明该产品的知名度。虽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向潘瑞克中心颁发了“推介该公司生产的潘瑞克牌巧克力派、鲜奶油派等系列食品为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的荣誉证书,但仅凭该荣誉证书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潘瑞克中心主张的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为知名商品的事实。因此,潘瑞克中心主张涉案产品为知名商品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知名商品可适用“反推”原则
一审宣判后,潘瑞克中心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并没有提供新的能够证明涉案产品为知名商品的证据,只是提出了新的法律依据。
2003年8月22日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在围绕潘瑞克中心的产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无辜”,金天坛公司举出自己公司获得的各种奖牌以及一系列销售业绩,千方百计表明,自己才是知名商品,根本没有必要仿冒对方的产品。
一个月后,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在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此外,针对潘瑞克中心二审提出的新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规定,在和其他因素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因素予以考虑,但其并非是对知名商品判定的标准。因此,潘瑞克中心有关适用该规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据此,上诉人潘瑞克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至此,本案划上了一个句号。现在在超市货架上,潘瑞克中心生产的涉案包装的巧克力派和鲜奶油派仍在销售,而已经看不到金天坛生产的这种包装的派类食品了,但其他的包装的派类产品仍琳琅满目。据金天坛公司的负责人说,由于生产这种产品没有利润,所以他们已经不再生产了。
“潘瑞克案”引发的思考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是有力的。针对“仿冒”这种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途径寻求保护,甚至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制止他人对自己产品的侵扰。本案同时说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有的企业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和基本的商业道德,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人也应当更好地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样才能避免潘瑞克中心这样的“尴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