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为英派斯快速维权
依法制止专利侵权,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之际,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一起系列专利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2001年初,青岛英派斯集团有限公司研制成功了健身路径系列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5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9项。2002年底,该公司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健身器材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2003年9月15日,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案件20件(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11件、外观设计专利9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所有生产侵权产品的工装、模具,封存尚未销售的所有侵权产品,并在相应媒体上致歉、消除侵权影响等。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认为,英派斯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立案受理,并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答辩意见。该系列侵权案于2003年10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公开审理,该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英派斯公司是20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至今全部有效。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转体健身器”和“多功能组合健身器”专利产品,分别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构成专利侵权。不仅如此,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和其印发的产品说明书中许诺销售“过山攀梯健身器”等10项专利产品,分别侵犯了专利权人所拥有的10项实用新型专利,依法也构成专利侵权。该系列案件已于受理后3个月内全部审结。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删除相关网页宣传资料、收回并销毁相关产品样本,立即停止相关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案例点评:该案是自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十分罕见的一起系列专利侵权大案。被请求人采用互联网宣传、印发产品说明书、公开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与请求人专利相同、相等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同时侵犯请求人多项专利权,甚至其所有产品图片和文字介绍也套用自专利权人的产品说明书,其性质十分恶劣。
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执法简便、快捷的优势和特点。自立案至审结仅用了不足3个月时间。
英派斯集团公司是山东省首家台商独资企业,其工业总产值、年销售额和年利税总额在国内体育用品企业中位列第一,该企业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先后申请中国专利105件。本案的快速审结,增加了台商在大陆投资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信心。
本案的迅速审结再一次说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值得信赖,中国的投资环境是良好的,无论是外国人、还是港澳台同胞,其在中国大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张建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