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冗
今年3月26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超美系列油品添加剂"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卫东、莫思远、孟繁良、桂季生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9万余元。
此案涉及高科技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因案情重大,检察机关在4名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对4人进行逮捕,一审法院也未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而社会上对这起早已沸沸扬扬的案件的结果一直众说纷纭。在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而进入上诉程序的近几个月来,随着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充分举证,案情的大部分内容已慢慢浮出水面:案件所涉及的技术到底是公知技术还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到底是谁?被告是否真的是卧底窃密?围绕着这一系列的问题,局内局外的人们都陷入深深的思索。
法院公开“超美技术窃案"
一审法院判称,据审理查明,1998年,陈坤海从加拿大华裔专家陈远航(英文名Jimmy Tan)处买断其发明的一种添加剂系列产品的全部技术产权和配方,并在1999年首届高交会上成为第一个成交项目。1999年10月,双方注册成立超美(科技)深圳公司,研发生产出“共晶滚球环保节能添加剂"系列产品。
2000年11月,深圳超美公司与海南洋浦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卫东、总经理莫思远等人签订协议,南鸿公司为超美公司产品在中国境内铁路系统的总代理商。2002年2月,王卫东成为超美科技(香港)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由其负责组织对超美科技(深圳)公司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王获知了超美科技添加剂产品的原料代码和品名、原料采购渠道等资料。
2002年9月12日,王卫东等4人成立洁能(香港)公司,由王卫东任董事长。同年10月,开始生产与超美系列产品同类的燃油添加剂“洁能-8"。后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洁能-8"中含有深圳超美公司产品生产配方中的两种植物油。
法院认为,4人的行为造成深圳超美公司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关于产权的争执
庭审中,涉案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超美技术的产权问题上,即原告深圳超美到底有没有正当的知识产权。
原告诉称,1999年10月举行的首届高交会上,加拿大华裔分子学家陈远航作为技术发明人,与深圳超美公司创办人陈坤海签订了《高科技产权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陈远航所拥有的环保洁能添加剂系列产品及生产技术由超美科技公司买断,产品产权属深圳超美公司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露。
对于“买断"燃油添加剂技术一说,被告辩护方提出质疑:陈坤海与陈远航签订的协议中显示,陈坤海用于支付陈远航的费用并非是知识产权交易费用,而是作为“撤离费用"及部分知识产权的买断费用。所谓撤离费,是因为此前陈远航与加拿大某公司就该项技术有产权合作协议,而此番的撤离费用正是为解除陈与加拿大公司的约定,因此二陈之间的合作称不上发生了真正的产权交易。据辩方一位律师表示:这11万美元并未支付给陈远航本人,而是始终控制在超美公司手中,因而可以证实并没有发生超美公司买断陈远航知识产权的事实。
辩方还强调,陈坤海与陈远航的合作协议书中一开始就声明:“甲乙双方共同配合,以加速甲方研制及发展润滑油添加剂及其它突破性油剂产品",超美科技(深圳)公司营业执照上也明确规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润滑油添加剂"。而原告起诉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却是燃油添加剂配方,几字之差,其所指已大相径庭,两种产品的技术配方并非是同一种。
是商业秘密还是公知技术
被告是否有意卧底窃密?原告指称,2002年2月,深圳超美吸纳王卫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王卫东进入超美以后借口公司管理不规范,提出对公司2001年之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孟繁良、桂季生也参加了审计。此后王就对超美的生产流程和原料情况了如指掌了。审计的20天后王卫东突然不辞而别,此后的6月23日,王卫东便宣布研制出了“洁能-8"新型添加剂。经检验,“洁能-8"使用的核心原料与深圳超美产品的相同,而核心原料是超美的商业机密,因此王卫东等4名被告构成侵权。
辩方则认为,超美的产品配方根本不存在秘密的问题。因为被告人使用的配方中两种植物油“蓖麻油"和“菜仔油"等早已成为公知技术,在网上和许多书籍中都可以轻易找到,全国几十家同类企业产品基本也都使用这些成份。
被告律师进一步质疑:原告所持的主要依据,是核心原料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书,原告送检的样品是一种叫做JF-5的添加剂,事实上JF-5这种产品根本就不存在,是为配方鉴定而临时拼凑成的。来自用户的证据显示,两种产品在功能上有较大的差异。
来自陈远航的声音
作为技术的发明人和超美的大股东,今年4月,在此案进入二审过程中,超美科技(香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远航针对此案件,在香港律师楼和公证处发表了一篇《我的声明》。
陈远航在声明中称,深圳超美是香港超美的控股公司,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经营润滑油添加剂,“超美-7"是润滑油添加剂。而 “洁能-8"是燃油添加剂,该两种产品不属于同一种产品;超美深圳公司仅仅是生产厂家,它本身并不拥有“超美-7"产品技术秘密的所有权,该项产品的技术所有权属于超美香港公司依协议拥有;本人作为超美香港公司的董事长及股东,并不知道起诉洁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的整个过程,也没有授权公司的任何人员为此项重大行为,该行为在公司内部应当属于越权行为,对外应当属于无效行为。陈远航表示,他本人是该技术的唯一拥有人,只有他本人有权追究他人的侵权作为。
被告律师还认为,按二陈间的协议约定,除非陈远航发生身故的意外,陈坤海不能向外泄露其研究开发的配方,而目前该配方不仅用于生产,还被提交作为鉴定资料,足以说明是陈坤海违反了双方保守商业秘密的共同约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配方,构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截止到目前,该案的二审已在进行之中,公诉方与被告方多名律师轮番上阵,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难分高下。同时在法庭外,相关人士也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标准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等也展开热烈讨论。关于此案的种种是非争论,还将随着案情的进展而跌宕起伏,孰是孰非,人们等待着法庭的最后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