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顾奇志
接受子公司的订单加工产品,却被母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告上法庭,这事实在让成为被告的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的负责人想不通。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台湾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风扇增压导流装置”(专利号为ZL99104318.9)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于1999年3月25日申请,2002年5月29日授权公告。
2003年5月,该公司以上述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以及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涉嫌侵犯其专利的电脑主机散热风扇,并提供500万人民币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请求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法院于6月10日到被告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6月13日就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请求举行了听证。
2003年7月14日佛山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停止生产涉案产品。7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将佛山市南海区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告上法庭。
对于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可以说用“连做梦都想不到”这句话来形容,该型号的电脑主机散热风扇是自己企业生产的不假,可自己是代人加工,而委托方却正是原告在香港、东莞两地的子公司。
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在答辩中指出,台湾台达是一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贸易等业务的大型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众多,而且分工非常明确,东莞台达、台达国际是这个庞大经营实体中的一部分,是台湾台达在香港、东莞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虽然原告与台达国际、东莞台达是不同的法人,但是鉴于它们之间亲密关系,完全有理由相信台达国际、东莞台达向自己下单要货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接受台达国际下达的订单,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严格按照其提供的生产图纸、质量、数量等要求生产的电脑主机散热风扇,并向东莞台达交货,东莞台达、台达国际在生产中的经营行为实质上就是原告自身的经营行为的延续,被告实质上是为原告生产产品,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退一步说,即使侵权,也应该将台达国际、东莞台达作为本案被告,追加到诉讼中来。
除积极应对诉讼外,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还针对原告专利权,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法院于2003年12月9日和2004年4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2004年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ZL99104318.9号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最近,法院以原告据以请求保护的专利权的权利基础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的结果有些出人意料,但却给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有关人员结结实实上了一场专利普法课。被告经办律师曾辉表示,本案给被告的教训是深刻的,但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值得思考,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其对权利的滥用。去年10月底,在全国法院首次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讨论了《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到这个问题。
广东慧华律师事务所刘孟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本案来看,平南建准电器制品厂好像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实际上并不冤枉,虽然该企业是依据原告子公司的订单进行的生产行为,但是由于母子公司之间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如果没有得到专利权人——母公司的直接授权而进行生产仍然构成侵权,当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是另外一回事。他建议生产厂家在接受委托加工订单时,如果没有条件进行专利检索,至少要与委托方签订一份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所委托加工的产品没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一旦发生纠纷,则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样一来,就会主动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