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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证据解释含义不清的技术术语

[日期:2006-07-12] 来源:  作者: [字体: ]

---“忍冬藤”与“忍冬吞”

  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或者申请被授权后的请求宣告无效程序中,审查员或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说明书中某技术术语不清楚的问题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通常会提交意见陈述并附上一定证据来证明这些技术术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然而,如何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确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呢?在此,笔者拟根据技术内容较代表性的几个案例谈谈怎样使用证据解释含义不清楚的技术术语。

案例一:字典解释作为证据

  某申请涉及一种茶,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茶,其特征在于:它由山楂20~30%、枸杞子3~8%、金银花50~65%、大枣3~8%、忍冬吞3~8%组成。

  审查员在实审中认为,说明书中“忍冬吞”不是本领域的技术用词,因此说明书内容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陈述意见认为,由于发明人在叙述其配方时吐字不清,把“吞”和“藤”搞混,“忍冬吞”应当是“忍冬藤”。审查员认为,虽然“吞”和“藤”发音相似,但这两字的字形相差甚远,以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专利申请文本是否清楚,是指专利申请文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清楚。审查指南明确指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因此,在先专利文献、字典、辞典、百科全书、期刊文章以及论文等各种证据所包含的技术内容,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够知道的技术知识,可以根据字典、辞典、百科全书、期刊文章以及论文等来判断某些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清楚。此外,常见的证据还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专家证言和证人证言等。然而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专家证言和证人证言存在片面性,且无法证明其中提到的内容是公众在申请前可以获知的。在先专利文献、字典、百科全书、期刊文章和论文等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所掌握的技术知识,这些证据不受个人(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观因素和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的影响。在专利申请文件自身不能有力证明其中的技术术语清楚,需用其他证据来证明的情况下,在先专利文献、字典、百科全书、期刊文章和论文的证明力是强于意见陈述、专家证言和证人证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尽量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此类证据。

  上述案例同时体现了确定不清楚的技术术语的含义的两个重要思路:1. 确定说明书中的技术术语的含义要以专利文本记载的内容为基础,并结合在先专利文献、字典、辞典、百科全书、期刊文章以及论文等证据。2.如果所得到的证据中对技术术语有多种解释,确定技术术语的准确含义是很难的,然而确定说明书中的技术术语相对而言容易一些。

案例二:销售证明作为证据

  某申请涉及一种减肥素,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减肥素,其特征在于:它用减肥精华素、纯珍珠粉、大米粉配制而成。减肥精华素由蛋白质、植物油和氨基酸、维生素构成。审查员认为,此项发明的减肥素的主要成分是减肥精华素,该精华素由蛋白质、植物油、氨基酸和维生素构成。但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达到本发明减肥目的的蛋白质和植物油是哪些。因为许多种物质都含有蛋白质,且蛋白质有很种类型,植物油也有成千上万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选取具体的蛋白质、植物油、氨基酸和维生素,不能实施本发明。该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称:减肥精华素作为本发明专利减肥的配方原料之一,与其他配料纯珍珠粉、大米粉的来源是相同的,根本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得到。对于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审查员认为,原说明书对该原料的组成或获得途径未作任何记载,减肥精华素并不是一专有名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其中确认该原料的组成是什么,申请人陈述说明市场上能买的,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其出处。因此申请人的陈述不能说明本发明申请的说明书是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并予以驳回。

  说明书中应当使用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尽量避免使用商品名称。当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本案中,通过商品名“减肥精华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认其化学成分。当审查员指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只是进行了意见陈述,而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导致审查员驳回了该申请。尽管在复审程序中,申请人通过申请日前的销售发票证明了“减肥精华素”是公众在申请日前可以得到的,但无疑已延长了程序,增加了成本。笔者在此提醒申请人,应积极地答复通知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说明书清楚、完整。

案例三:对“土话”的理解

  某申请涉及一种防治牙病的药剂,其制法是:按配方重量比,先将磷酸氢钙、硫酸亚铁和鲜奶用洁净水调配成乳状液,然后在施用再将杞草汁掺合到乳状液中。

  审查员认为,名称为“杞草”的植物在公开出版物中没有记载,而申请人又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说明杞草或杞草汁来源的现有技术资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对于审查员提出的问题,申请人答辩称:书上虽然没有杞草这种植物名称,但不等于自然界就不存在这种植物,当地民间就称这种植物为杞草;若有人获得申请人许可欲实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可直接提供杞草原料。

  审查员没有接受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对此案予以驳回。在复审过程中合议组认为,从说明书可以理解到,对于本发明来说,关于杞草汁的选用、用量、施用方法对整个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该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对“杞草汁”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杞草汁”或“杞草”这一原料的名称、来源也未见公开出版物的记载(这一事实请求人自己也予以承认),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这一原料并实施本发明。请求人多次表示其可以提供杞草实物,但是这不足以证明杞草是申请日前公众所知的。

  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除非绝对必要,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实际上,说明书中出现“土话”也会导致说明书不清楚。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申请人是否能将该“土话”修改成为对应的所属领域的技术术语?笔者认为,只要申请人能用各种证据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能将“土话”修改成为对应的所属领域的技术术语,从而克服说明书不清楚的问题。

  因此,当说明书因为使用了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等造成说明书不清楚时,仅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术语是清楚的,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如公开出版物写明了该技术术语的含义。

  从我国审查实践来看,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中的撰写缺陷时,经常会引起对修改后的申请文本超出原始文本公开的范围,因而这些撰写缺陷是无法弥补的。很多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因申请文本的撰写缺陷(申请文本的不清楚问题)而无法获得授权,这其中不乏很有价值的发明。在此笔者希望申请人重视最初的申请文本,在申请时要注意完善申请文件,充分描述技术内涵,并且在后续程序中出现问题时,申请人还应当利用专利制度的规则,尽可能地通过举证的方式来获得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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