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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燕灯”、“装饰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孪生”现象何时休

本报记者 闫文锋

案情回放

  原告张志杰、娄宁伟、房力三人是“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及“装饰灯”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三人均在北京奥尔公司工作,并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该公司以制造、销售艺术灯为主要经营业务,在实施三原告的两项涉案专利过程中将两专利技术组合使用,形成了名称为“现代都市灯”的产品。张士亮、李宁曾为奥尔公司员工,主管销售工作。二人离开奥尔公司后与人成立了天诚鼎力公司。2002年9月天诚鼎力公司向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东路建设指挥部销售了“现代都市灯”共2盏。该灯由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制造,但图纸是由被告设计的,中山市古镇星雨灯饰厂只是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制作。被告销售的“现代都市灯”的外观,灯头部分与“装饰灯”专利的外观相同,整体部分与原告的“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相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装饰灯”的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张士亮、李宁曾为奥尔公司负责销售的职员,二人在职期间,“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装饰灯”两项外观设计已获得专利授权,其对于本公司制造、销售的“现代都市灯”产品的事实应是知悉的。由于张士亮、李宁是被告天诚鼎力司的股东,因此,对上述事实,天诚鼎力公司也应知晓。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现原告将上述两项专利技术组合使用,使“现代都市灯”产品中包含两项专利。被告销售的“现代都市灯”整体部分的外观与“大型装饰灯具”(飞燕灯)专利的外观相似,其灯头部分的外观与“装饰灯”专利的外观相同。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经营目的销售其专利产品。天诚鼎力公司的上述销售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法院依据专利法判决,被告天诚鼎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张志杰、娄宁伟、房力经济损失3万元。

记者点评

  外型美观、实用是日用消费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外观设计对于日用消费品来说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的工业品设计整体水平不高,保护意识缺乏。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工业设计,满足消费者日益提高的消费需求,促进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的提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本案中,灯具作为日用消费品,其外观成为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对于灯具生产者意义重大。被告的产品看起来像原告产品的孪生兄弟,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这种现象在工业品外观设计领域比较常见,很多企业模仿抄袭别人的设计,既不利于我国工业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也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企业应当少些歪点子,多些创新,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提升自己的创新能力,形成自己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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