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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等同构成专利侵权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评潍坊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一起磁控式水表传感器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潘某自行研制的磁控式水表传感器,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00年7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尔后,请求人将其专利自行实施,生产磁控式水表传感器专利产品,并在该专利产品基础上生产出磁控式远传水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被请求人某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是请求人单位职工,离开请求人所在单位开办了电子厂,开始生产销售与上述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由于质量、价格等原因严重损坏了专利产品的声誉和请求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向潍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某电子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赔偿其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全部处理费用。

  潍坊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比较,二者的“专用磁针”有一定区别,即专利权利要求中“专用磁针”利用了两块磁铁,而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磁针”利用了一块磁铁,其他特征均对应相同。据此认定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此,作出了责令某电子厂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侵权产品、销毁用于制造上述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承担本案处理费的决定。

案件评析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属侵权行为。生产经营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者为商业经营为目的。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将“为生产经营目的”理解为“以盈利为目的”。本案中,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销售行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故构成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其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字第21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应当注意,等同原则扩大的不是权利要求的范围,而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原则必须落实到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特征上,而不能适用于发明创造的整体。本案中,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了“专用磁针”这一技术特征外,其他技术特征均对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磁针”跟请求人的专利产品“专用磁针”相比,形式上虽有一定差别,但其手段、功能、效果均相同。很显然,尽管被请求人将其生产的磁控式水表传感器在“专用磁针”磁铁的数量上进行了变换,但通过技术分析不难得出,被控侵权产品中利用了请求人专利产品“专用磁针”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等同技术特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由此可见,他人对专利技术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做一些简单变动,若二者具有基本相同的目的、功能和效果,则属等同的技术特征,仍然构成专利侵权。(李垂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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