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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开与技术获知的方式无关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案 例

  2003年1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69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8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96233118.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申请日为1996年5月20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包括纸基,复合在纸基内的塑料薄膜,其特征在于对应于塑料薄膜的纸基上开有窗口,其中塑料薄膜上有由激光全息摄影技术特制的镍金属版压印出的深浅各异的凹凸痕。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其特征在于塑料薄膜的厚度为1050m,宽为14mm。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其特征在于窗口的长度为310mm,其宽度小于或等于塑料薄膜的宽度。”

  在针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提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包括证据4及证据5-1在内的多份证据,其中证据4为北京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社于1995年2月第一版的《光全息术》相关页;证据5-1为1993版的20芬兰马克钞票。此外,请求人还提供了多份补充证据用于证明上述的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于国内被公开使用。其中补充证据1为中国银行总行关于收兑芬兰马克的证明;补充证据2为中国银行-(89)中财字第436号关于收兑芬兰马克现钞的通知。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和证据,专利权人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寄交多份证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和人民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用于证明20芬兰马克(1993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流通、使用,并非处于公众想获得即可获得的状态。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意见陈述,合议组认定了与芬兰马克在国内公开使用相关的事实:证据5-1,即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于1993年11月15日在芬兰发行,并于1993年12月8日在中国境内由中国银行各分支行代兑点开始收兑。

  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在于包含证据5-1在内的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是否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公开使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1即20芬兰马克钞票是国外公开使用的钞票,在国内不允许公开流通,收兑并不能证明其已在中国境内流通、使用。

  该案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钞票的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等在各国均是予以保密的,但钞票本身的流通、收兑等是公开的,这种情况下,公众可以从钞票本身获得哪些技术内容?除了通过肉眼观察可见的外部特征外,是否还包括通过相关的测量仪器获得相关技术内容?

  关于上述第一个问题,合议组认为:尽管根据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可以得出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在中国境内不能流通、支付、计价结算的结论,但是,证据5-1、补充证据1、2都已经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中国境内中国银行各分支行已经开始收兑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这种收兑已经导致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因此,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与外汇管理条例上特定的流通、结算等“使用”的概念不同。正是由于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早在本专利申请日(1996年5月20日)前的1993年12月8日即可在中国境内开始收兑,并且,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因私需要兑换外汇可以通过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来兑换外汇,或者也可以通过用其它种类的外币如美元直接兑换芬兰马克钞票,因此,公众在国内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得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该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处于公众想要获得就可以获得的状态,即构成了申请日前在国内使用公开的产品。

  关于上述的第二个问题,即从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本身可以得知的那些技术内容。合议组认为:“尽管钞票的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等各国均予以保密,但钞票本身并不存在保密,钞票本身所能公开的技术内容同样也不存在保密。”该钞票本身所包含的技术内容“既包括(通过)观察、外部测量等(手段可以)得知的外部技术特征,也包括利用当时的技术手段通过破坏得知的内部结构特征,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与否与技术内容获知的难度、获知的手段、使用的方式、公众是否实际上已得知无关。”在该案的审理中,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对20芬兰马克钞票(1993)进行了测试,并将测试结果认定为使用公开的1993版20芬兰马克钞票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将其认定为现有技术。
最终,合议组认定本专利相对于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予以全部无效。

  案件评析

  上述决定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的含义。判断某物品是否通过使用被公开,其关键在于该物品在国内是否处于公众想要获得即可获得的状态,至于公众对该物品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并不重要。

  另外,对于在国内公众任何人想要获得即可获得的产品来说,公众从中能够得知哪些技术信息取决于,以当时的现有技术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中能够获得哪些技术信息,这既包括通过观察、外部测量等得知的外部技术特征,同时也包括虽不能从肉眼直接看出,但借助于当时已有的仪器设备通过常规测定、分析后所获得的技术内容,还包括对产品进行破坏后才能获知的技术内容。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与技术内容获知的难度、获知的手段、使用的方式无关。 (金泽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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