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一得阁墨汁”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回放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得阁公司)是2004年7月7日由北京一得阁墨汁厂更名而来。第二被告高辛茂于1978年调入一得阁墨汁厂工作,1987年后任副厂长、副经理等职务,曾主管生产、行政、劳动、技术检验、市场开发等工作。一得阁墨汁厂于1967年研制成功了“北京墨汁”,又于20世纪80年代研制开发了“一得阁墨汁”和“中华墨汁”。1996年5月24日,上述两种产品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1997年7月14日,一得阁工贸集团还成立了保密委员会,高辛茂任副组长。此外,一得阁公司还自1995年开始研制开发了“云头艳墨汁”,并于2003年正式投产。一得阁公司采取主、辅料分别提供的办法对墨汁配方进行保密。
第一被告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传人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9日,高辛茂出资20万元,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其妻为法定代表人。2002年底传人公司生产出了“国画墨汁”、“书法墨汁”、“习作墨汁”三种产品。一得阁公司认为上述三种产品的品质、效果与其生产的“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北京墨汁”相同或非常近似。
法院认为,一得阁墨汁厂开发的“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北京墨汁”和“云头艳墨汁”的配方均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应受法律保护。高辛茂与一得阁公司虽未签订保密协议,但高辛茂确曾长期担任一得阁墨汁厂主管技术的副厂长,且在1997年后还担任了一得阁工贸集团保密委员会的副组长,接触过一得阁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不管在离职前或离职后均承担保守一得阁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高辛茂不得披露其掌握的原告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传人公司不得披露、使用高辛茂向其披露的原告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的商业秘密,并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并销毁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传人公司和高辛茂共同赔偿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记者点评
成立于2002年2月的传人公司,2002年底便推出墨汁产品,中间间隔时间非常短。作为一个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的新成立的企业,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生产出高档的墨汁产品,没有现成的墨汁配方是不可能的。综合上述分析,结合高辛茂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便以最大股东身份参与组建传人公司的事实,因此,有理由认为,高辛茂违背了保守一得阁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向传人公司披露了他掌握的一得阁公司的墨汁配方。而传人公司非法使用了高辛茂披露的墨汁配方。综合分析本案事实,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确认高辛茂将其掌握的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墨汁”、“中华墨汁”和“北京墨汁”的配方披露给了传人公司,传人公司利用上述商业秘密生产了“国画墨汁”、“书法墨汁”和“习作墨汁”,高辛茂和传人公司共同侵犯了一得阁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