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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加工被认定为未公开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案 例

 

  2001年9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中国专利局1991年7月31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警用武装马夹″、专利号为90216802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90年7月20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出该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公开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供了多份附件用以支持其无效请求理由。其中附件2是一份订货合同附件3是一张便条式收条。请求人想以该两份证据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生产和销售,而丧失新颖性。其中附件2订货合同是由乐清东海保安器材厂与本案请求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上写明了“云南省保安服务公司委托乐清东海保安器材厂生产公安用快枪马甲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1、按供方提供式样生产快枪马甲由云南省保安服务公司统一销售供方不得直接出售。2、供方按需方要求生产严格保证质量第一批交货150件先在内部推销试用市场打开后再大批量生产。”附件3是署名为“省保安公司”,收条出具日期为1990年3月10日。
经审查,合议组根据请求人提供的附件2、3认定了下述事实:供方浙江省乐清县东海保安器材厂生产快枪马甲是受需方本案请求人的委托并全部供给本案请求人供方本身没有直接销售的权利附件3的收条也只是证明了请求人合同需方收到了供方履行附件2的合同的40件快枪马甲。

 

  上述事实是否构成所生产及销售的快枪马甲产品公开?合议组认为:根据附件2、3尚不能认定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乐清东海保安器材厂已公开生产并销售了快枪马甲。

 

案例评析

 

  一般来说,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产品是技术信息的载体,当产品因销售行为产生物权转移时,其技术信息也随之由技术所有者转移到购买者。通常情况下,产品的购买者是一般公众中的成员,则产品所携带的技术信息随着产品的公开销售而被公开。但是在本案中,并未发生上述情形,所谓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设计、加工行为,该活动的实质仍属于委托加工,受委托者属于特定人,所述的快抢马甲并未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金泽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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