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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不侵犯专利权

[日期:2006-07-1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字体: ]

——评黑龙江珍宝岛制药诉昆明制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

案情回放

原告黑龙江省珍宝岛制药有限公司(简称珍宝岛制药公司)于2002年12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注射用血塞通,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生产销售了注射用血塞通(冻干)产品。被告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制药公司)于2003年8月4日致函珍宝岛制药公司称,“我公司是专利ZL96101652.3及ZL96107464.7号所有人,贵公司生产、销售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行为,违反专利法规定,侵犯我公司专利权,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年8月11日,昆明制药公司又在《中国医药报》上刊登“严正声明”,声称“最近发现市场上出现非本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血塞通粉针剂产品及销售。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保留对侵权者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珍宝岛制药公司于同年8月26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血塞通不侵犯昆明制药公司的“三七皂甙粉针剂”及“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权。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任何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系侵权行为。被告的产品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列必要技术特征为“三七皂甙含量50%—99.5%”,可以理解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生产销售产品的主要成分为:人参皂苷Rg1为标示量的25%~45%,人参皂苷Rb1为标示量的30%~40%,三七皂苷R1为标示量的5%~15%,与被告专利有较大差别。被告的“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列必要技术特征为“5%的丙二醇、25%的正丙醇和70%的水组成。”原告的专用溶剂为30%的乙醇和70%的水组成,与被告专利不同。被告给原告发函,并在专业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阻止原告生产、销售其产品,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和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害。故法院判决:珍宝岛制药公司不侵犯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珍宝岛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了被告昆明制药公司的专利权;二是被告给原告发函和在报刊上声明原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是否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和商誉造成影响和损害。本案一、二审法院已将此审理得非常清楚。

第一,关于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昆明制药公司“三七皂甙粉针剂”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列技术必要特征为“三七皂甙含量50%~99.5%”,可以理解为专利保护范围。珍宝岛公司生产、销售产品的主要成分,人参皂苷与“三七皂甙”根本不是同样原料,而另一主要成分“三七皂苷”与“三七皂甙”成分既不相同,“30%~40%”的比例也不在其专利权利要求“50%~99.5%”的范围之内。昆明制药公司的“皂甙类粉针剂注溶剂”权利要求书中所列必要技术特征为5%丙二醇、25%正丙醇和70%水。而珍宝岛制药公司的专用溶剂为30%乙醇和70%的水,其主要成分“乙醇”与“丙二醇、正丙醇”的成分及其比例也完全不同。可见原告的产品,无论是粉针剂和注溶剂都没有落入被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

第二,关于被告宣示原告侵权的行为是否损害原告的生产经营和商誉的问题。昆明制药公司给珍宝岛制药公司发函,并在报刊上发表“严正声明”,明确声称原告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阻止原告生产、销售该产品,确实在社会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和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害。因此,法院受理并审判本案是正确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所谓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是指专利权人(一般包括专利权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向某义务人发出侵权宣示,该义务人认为自己没有侵犯专利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案件。专利权的不侵权之诉,是近几年随着我国专利权保护呼声日益高涨、权利人自我保护行为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案件。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国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防止任何人侵犯知识产权,以激励和促进知识产权的不断创新发展;同时,又要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阻碍合法的产品传播及正当的市场竞争。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就是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重要司法手段之一。

此类案件的受理主要应把握两个问题:一是被告有宣示原告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原告不认为自己侵权,因而发生专利权纠纷。没有纠纷法院不能受案。二是原告只请求确认己方不侵犯被告专利权,没有要求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因为有其他诉讼请求后,就不是单纯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了。此类案件在审理也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原告是否侵犯了被告宣示的专利权,要查请被告宣示被侵权专利和原告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保护范围,如本案双方的药品原材料成分及其配比比例;要仔细对照双方技术特征,如本案中的原材料成分及其比例构成是否有重合,如技术特征没有重合,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就应认定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二是被告侵权宣示是否对原告经营与商誉造成损害。要查明被告侵权宣示的方式、范围,如除向原告宣示外,是否向社会公开宣示等;要查明原告是否因此受到损害,要查清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意义是全面掌握案件事实,有助于公正审判案件,但因不是侵权赔偿案件,没有必要查请损害的具体数额。(于小淞  王元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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