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备受社会各界观注的中科院网络信息中心与3721的名誉侵权案以后者败诉告终。但关键词领域的标准问题之争却由来以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给出网络关键词技术上的界定,但未涉及到关键词的法律性质。在这方面,我国立法相对滞后。
如今,只要在IE地址栏直接输入中文名称就可以到达你需要访问的网址,关键词寻址省掉了直接输入WWW网址环节。而且,同域名类似,关键词寻址具备身份标志性。对企业而言,其具有“商标”的意义和作用。美国AOL就曾以腾讯ICO.COM与其OICQ有相似之处通过司法程序夺走腾讯经营已久的品牌。
关键词很有可能成为继IP、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访问方式。这是一种重要的访问渠道,而这种途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击,整个网络系统将会瘫痪,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此外,还涉及到国家的信息安全问题,在这一点上也急需进行互联网安全方面的立法。
如果市场上存在多家公司负责运行的中央数据库,用户需要在各家公司都注册才能保证寻址的通畅,这无疑是对网络资源的一种浪费,同时也使得抢注关键词非常容易。
无论从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网络安全、隐私权保护、互联互通,还是取证、诉讼管辖等方面都要求对关键词领域尽快立法。搜索引擎属于自由竞争领域,而对于关键词,因其涉及许多法律和公共利益问题,多数人主张视其为国家资源进行立法和行政管理。“一对一”且自动引导用户到目的网址的关键词服务,应将其纳入法律调整和行政管理范围之中,由国家统一管理。应该对关键词领域的管理进行明确的授权,明确管理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权由非赢利的、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行使,把具体的注册经营权交给商业公司,这样才能使关键词寻址趋于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