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系争的相关图表是该书正文不可缺少和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用与文字部分的作用是一致的,应按正文计算字数。即以版权页上标明的字数计算稿酬,遂判决出版社支付王兴德稿酬2.848万元。出版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只适用于文字作品,并不适用图表。图表稿酬应参照文化部《美术出版物稿酬标准》和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美术出版物稿酬的通知》之规定,根据图表数量,每幅作品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按市场行情确定,对此一审法院的计算方法有误。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出版社支付王兴德稿酬2.3万元。(李 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