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新闻

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当竞争

[日期:2006-07-0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晓都 [字体: ]
 日本HOYA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了“豪雅”中文文字商标,使用于第9类镜片等商品。豪雅(广州)公司是HOYA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其独占使用“豪雅”商标。上海豪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豪雅公司)生产销售的“1.56加硬加膜树脂镜片”包装袋上多处出现不同的字体“上海·豪雅光学”字样,并且在包装袋背面的最下方还印有“上海豪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样。对此,豪雅(广州)诉诸法院要求上海豪雅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上海豪雅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袋上印有“上海·豪雅光学”字样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HOYA株式会社及豪雅(广州)公司与上海豪雅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构成对“豪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豪雅”作为镜片类商品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长短及其显著与知名的程度,鉴于“豪雅”商标注册人HOYA株式会社及“豪雅”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豪雅(广州)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光学眼镜的上海豪雅公司将“豪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主观意图明显是不正当地利用“豪雅”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上海豪雅公司将“豪雅”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禁止。(晓 都)



阅读:
录入: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非知识产权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