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四种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个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和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上述四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包括三种人,即雇员、合同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其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和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各国法律对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一般通过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未按合同规定律性保密约定,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如德国1909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雇员故意泄露工商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刑事责任,而是规定除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外,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同时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
(4)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美国联邦法院《国家被盗财产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以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上监禁,或者两者并处。美国的一些州刑法法典则规定了盗窃商业秘密条款。法国、日本等国在其刑法典则规定了资窃商业秘密条款。法国、日本等国在其刑法典中也规定了泄露工商秘密罪或泄露企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惩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该条同时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19条的规定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包括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这说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可由民事违约责任、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