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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冒充专利行为?应如何处理?

[日期:2006-06-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专利产品在结构、功能或其它方面均应有一定的先进性,从而使许多消费者竞相购买。一些不法厂商为了使其产品易于销售,故意将其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以此非法取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对于冒充专利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消费者举报立案查处,也可依职权进行专利执法检查,主动对冒充专利行为立案查处。
    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者将其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它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对于冒充专利行为,有管辖权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一般情况下,若产品上所标注的专利号如果不是由小数点前后共九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表示的不是年代或者第三位不是“1”、“2”或“3”,则可判断该产品是冒充专利产品,其它复杂情况,则应请知识产权局协助判断是否为冒充专利。
发生在北京市范围内的冒充专利案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管辖,发生在国内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冒充专利案件,由当地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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