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请求人:原沙市某开发研究所
被请求人:公安县某应用研究所
案由:“一种防盗车锁”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于一九九零年提出了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防盗车锁”的专利申请,一九九二年元月二十五日中国专利局授予了专利权,核准名称为“一种防盗车锁”、专利号为90226798.1。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请求人向省专利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调处请求,诉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某某牌铐链锁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封存销毁侵权产品、零部件、赔偿损失100万元、消除影响等。省专利管理局依法立案后,查明被请求人一九九二年初与另一专利的专利权人公安人谈某某订立了名称为“铐链锁”、专利号为90221555.8的专利转让合同,开始生产销售上述涉嫌侵权产品,且在产品上标记了专利号90221555.8的专利标记,但经比较该产品的结构特点,其技术方案落入了请求人的专利保护范围内,而非其受让来的“铐链锁”专利保护范围内,应认定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处理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请求人的申请终结了本案处理程序。
[评析]
本案被请求人有专利意识,知道花钱买专利用以开发新产品并求得发展。但该单位对专利的了解不够深入,不知道同一原理的两个不同的具体方案可以同时具有两个各自独立的专利权,工作中又比较粗心,没有去了解请求人的专利内容,以为花钱买了专利就万事大吉,怎么操作都合法了,在具体实施中用了另一个专利技术方案侵了权还不知道,以至酿成本案专利纠纷并付出了代价。这类似的例子我省还并非仅此一例,看来企业的专利工作是应该升级了,仅停留在申请专利、买专利阶段已不够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