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
(发布时期:1996-06-15)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07/03/2006 12:23:00,101) [查看全文]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07/03/2006 12:23:00,64) [查看全文] |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 |
(发布时期:1994-01-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分别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和今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以这两部法律来规范经济竞争行为,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培育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07/03/2006 12:23:00,52) [查看全文]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
(发布时期:1997-03-25)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07/03/2006 12:23:00,62) [查看全文]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
(发布时期:1997-0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07/03/2006 12:23:00,61)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规范市场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它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该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大局。为此,各级工(07/03/2006 12:23:00,71) [查看全文] |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
(发布时期:1993-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07/03/2006 12:23:00,54)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
(发布时期:1993-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该法将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07/03/2006 12:23:00,54)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证券交易中从事有奖活动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8)12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根据该规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但抽奖式有奖销售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07/03/2006 12:23:00,69)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07/03/2006 12:23:00,38)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中保苏州分公司在保险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的请示》(苏工商〔1999〕第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政府依法设立并授予行政权力的住房基金管理部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住房基金管理部门滥用管理住房基金的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07/03/2006 12:23:00,44)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 “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
(发布时期:1999-12-01)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的合(07/03/2006 12:23:00,47)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期:1995-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近两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探索和实践,为实施该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据统计,近两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000多件,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各地也存在执法发展不平衡、执法职能不到位等问题。为了把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现提出如下意见:(07/03/2006 12:23:00,55) [查看全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07/03/2006 12:23:00,37) [查看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发布时期:1993-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07/03/2006 12:23:00,35)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