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马  
 *由一个判例谈——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2002年岁末,北京市高院关于重复授权专利被无效的一纸终审判决,犹如冬天里的一声春雷,使业内为之一惊,引起了专利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这实际上确是重复授权。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各国专利法奉行的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现行专利法律法规中,对禁止重复授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的立法初衷之一,就包含了禁止重复授权的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将两个以上的不同申请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情况,视为对新颖性的破环。在不能适用专
(07/12/2006 16:38:00,81) [查看全文]
 *先用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评逄某诉哈尔滨某药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孙海龙  张
(07/12/2006 16:38:00,99) [查看全文]
 *专家指点专利侵权抗辩
国内爆发首例智能卡专利纠纷,“已知技术”和“先用权”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如何利用这两种最典型的抗辩手段,将关系到客体的最终走向——
                  本报记者  裴 宏  实习记者  魏小毛
(07/12/2006 16:38:00,119) [查看全文]
 *“无辜”使用专利产品亦构成侵权
                      ——评潍坊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一起专利纠纷案
             
(07/12/2006 15:48:00,52) [查看全文]
 *评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诉昆明意顺经贸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案情回放
原告为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被告为昆明意顺经贸有限公司、南海市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兴发公司的董事长
(07/12/2006 15:48:00,58) [查看全文]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与否谁说了算
  在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的认定过程中,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判断是否近似,还是由专业人士的眼光来判断,其结果可能截然相反。
在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的案例中,被请求人为了逃避因仿制专利产品被司法部门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厄运,利用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不实审的特点,把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文字稍微修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披上了“专利产品”的外衣,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抢占市场。当其被指控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立即拿
(07/12/2006 15:48:00,59) [查看全文]
 *专利纠纷胜诉前提是选择适当保护时机
  企业在实施专利战略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专利纠纷,一方胜诉,一方败诉,这是很正常的关键是要找出败诉的原因在哪里。现在笔者想通过两个案例来解析,以示警戒。一个是浙江省瑞安市专利权人胜诉的案例,另一个是跨省专利权人败诉的案例。两个案例都证明了专利法的公平和公正,从不同角度都提高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意识。
专利权人胜诉的案例:吴泰集团康达利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的吴某发明了一种反铣的纸板开槽机,是专门对厚纸板进行开槽后作为包装箱、包装盒用的,它的主要技术特征在于铣刀安装在操作平
(07/12/2006 15:48:00,49) [查看全文]
 *企业专利许可合同的“退路条款”
  凡事不能没有退路,这在当今社会的企业行为中更是如此,同样在签定专利许可合同时,预先为自己“设计”好退路显得尤为重要。日本日清株式会社与其他企业签定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以前,方便面通常都是用纸袋或塑料袋包装,食用时还需找容器用水加热。日本人饭岛用无毒泡沫塑料制成碗状容器,再以热缩塑料薄膜密封包装,解决了容器的问题,方便了消费者,广受顾客欢迎,许多厂家有意购买饭岛的这一专利。最后,日本有名的日清株式会社买到了该专利权,大约30多家公司又同日清株式会社签订了专
(07/12/2006 15:48:00,98) [查看全文]
 *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尽管专利法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已做出了明文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下面,笔者将试着通过一个案例,探讨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00年2月2日,熊庆宜、周吉遂就名称为“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2000年11月1日本专利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0222290.
(07/12/2006 15:48:00,62) [查看全文]
 *生产制造导致的公开
 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都应适于工业实际应用。对于发明、实用新型来说要具备实用性,即要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对于外观设计则应能够应用于产业并形成批量生产。所以对于任何一项可获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设计者为实施其发明创造都可能要进行制造加工,使其产业化。另外,有些发明创造的完成需要经过不断的改进完善,这一过程中不免要经过反复的制造、试验等,这些行为是否会导致一项技术(或设计)的公开呢?以下将通过案例予以说明。
案 例
1998年
(07/12/2006 15:48:00,55) [查看全文]
 *使用公开与技术获知的方式无关
  案 例
2003年1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4694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8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96233118.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申请日为1996年5月20日,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光性可变的全息防伪安全线,包括纸基,复合在纸基内的塑料薄膜,其特征在于对应于塑料薄膜的纸基上开有窗口,其中塑料薄膜上有由激光全息摄影技术特制的
(07/12/2006 15:48:00,35) [查看全文]
 *外国优先权的享受条件
    案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8年7月30日作出的第10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涉及的是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6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香烟或类似物的翻盖包装盒”的86103037.0号发明专利,以两项德国专利申请P3515775.5和P3522614.5为优先权,专利权人是弗克有限公司。
请求人吉第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根据本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引用的三篇对比文件US-411477
(07/12/2006 15:48:00,109) [查看全文]
 *测试、试验、试用等导致的公开
 一项发明创造能否实现其发明目的,能否达到所期望的效果,通常需要通过测试、试验、试用等加以检验,这一过程属于完善发明创造的步骤,通常是在特定人之间进行的,故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但是,如果测试、试验和试用的方式已使得相关的技术信息处于公众想要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则该测试、试验或试用行为构成相关技术信息被公开使用。以下通过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予以说明。
案例
1999年6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9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及中国专利局于199
(07/12/2006 15:48:00,48) [查看全文]
 *通过技术交流会的公开
  案例
2003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1996年4月24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1992年5月4日、名称为“用作浮法玻璃工业中锡槽保护气的氢氮混合气的制备方法”的92108401.3号发明专利作出第496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该决定中,合议组认定,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所述技术方案包括以下5个技术特征:
(1)、由氨分解法制备氢氮混合气即液氨先蒸发,汽化后的氨进入分解系统,用镍基催化剂、反应温度700-900°C时,氨分解
(07/12/2006 15:48:00,46) [查看全文]
 *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侵犯“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回放
“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桑达公司)。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玻璃—金属热压封接工艺,其特征在于:采用铅焊料,封接温度为铅焊熔点的0.700.90倍;封接时对焊料进行冲击加压,压力为
(07/12/2006 15:48:00,4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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